盘亏原材料为何还要转出进项?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最近,国税稽查人员来厂检查时,我厂正在进行原材料清查。稽查人员告
知会计,如果原材料盘亏,在核算增值税时应转出原材料亏损部分的进项税额。
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你厂盘亏原材料,属于非正常损
失,所以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aa981118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