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销货款的收入该不该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站在销售汽油时,一些固定客户
往往打“欠条”,不给现钱。我单位对此种情况采取不开具发票的办法,也没有
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后要求补缴这部分增值税款。请
问,这部分未取得销货款的收入该不该申报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你厂销售汽油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虽然在销售汽油时没有取得现款,但取得索取现款的"欠条",并自己将汽
油售出。依照上述规定,此种销售行为应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无论是否开具了
发票,均应在当期申报纳税。 (aa981118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