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及时办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最近,在漏征漏管户清查过程中,我们
发现一些商业承包或租赁门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积极履行纳税久务。据
了解,这些纳税人都与发包企业签有承包和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纳
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无论承租人或承包人与发包人签有何种协
议,承租或承包经营的纳税人应该是承租人或承包人,这是税法所规定的,任何
人是不得改变的。既然承包人和承租人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那么,就应该
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违税法的其他条约、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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