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应税行为同样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刑台市桥西地税局在营业税专项检查中,
发现某事业单位的一个业务科向社会出租热气球,收取租赁费,却长期没有申报
纳税,当税务人员送达《限期纳税通知单》时,该单位领导却说:“我们是吃财
政的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义务。”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在我国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那么,该事业单
位的下属科室从事经营活动,该由谁来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规定》规定: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一般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
它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由此可见,该单位出
租热气球,取得了经营收入,应当由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科室按5%的税率缴纳
营业税。 (aa981017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