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对外投资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近日,湖北省某县国税局在对某电力实
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购买的一套价值20多万元水力发电设备,作为投
资,提供给了某村,该设备没有申报纳税。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税时,企业人员对
此想不通,认为自己购买货物,对外投资,还要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公司对外投资的水电发电设备补税
是完全正确的。 (a990714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