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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物对外投资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近日,湖北省某县国税局在对某电力实 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购买的一套价值20多万元水力发电设备,作为投 资,提供给了某村,该设备没有申报纳税。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税时,企业人员对 此想不通,认为自己购买货物,对外投资,还要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公司对外投资的水电发电设备补税 是完全正确的。                   (a990714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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