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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凭证填开要规范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日前,笔者在发票清理检查中发现,不 少单位填写的收购凭证,不符合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有的企业将收购凭证上的 出售人、地址、付款人、收款人等项目漏填,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涂 改现象严重;有的企业乱给出售人编写身份证号码或住址,造成男女不分,张冠 李戴;有的企业为了省事,多笔业务合并超限额填开;还有少数企业超范围填开, 明明是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却是酒瓶或其他废旧物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 票以及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等行为均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行为。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 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因此,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一定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格式和范围正确、 完整地填开收购凭证,否则,不仅会使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还会 受到法律的严惩。                  (a990714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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