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是一位个体经营者,我通过民政
局向残疾人捐赠1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是我辛辛苦苦挣来的,请问捐赠的钱可否
从经营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
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另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你通过民政局捐赠的1万元,如果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可以在税前扣除。 (a990714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