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房产税为何由他缴纳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张某于1999年1月承租他人临街房
屋一间从事包加工生意,月租金为800元。一个月后,张某因生意不佳,欲放
弃经营,在未经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给赵某用于生产经营,并
每月向赵某收取月租1000元。近日,矿区地税局在对无证业户进行综合治理
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当即责令张某补缴所有房产税。而张某却以自己既非产权所
有人,又非经营人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了异议。那么,这种承租房屋后又转租的
行为到底应由谁缴纳房产税呢?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税发
[92]44号文中明确:“对房屋进行转租的,凡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的,以
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按房屋出租或转租的最高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未经房屋
产权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以转租人为纳税人,按照转租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据此规定,张某转租房屋并未经得房主同意,应以张某为法定纳税人,每月应纳
房产税120元。 (aa990630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