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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的税款为何不退?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问:5月20日某厂新聘任的会计在整 理以前年度的账簿和纳税资料时,发现由于计算错误,1996年3月6日某厂 缴纳增值税时,多申报缴纳了2.3万元。当某厂向县国税局申请退还多缴的2. 3万元税款时,遭到拒绝。请问,这笔税款为什么不给某厂退?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 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从提供的情况分析,多 缴的税款自1996年3月6日至1999年5月20日已逾期3年零2个多月, 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   因此,唐县国税局拒绝退还多缴的税款有法律依据。(aa990623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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