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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最近,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 发现一企业存在公款私借问题,且其中有几笔借款都在三年以上,对这些借款企 业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以坏帐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该企业的这几笔借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aa99063000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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