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未抵扣仍要受罚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日前,武安市国税局在对所辖某发煤站
进行的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份自外省某公司购进煤炭1000
吨,并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1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至
今未支付货款,也未申报抵扣该笔进项税金。经过交叉稽核,检查人员发现这是
一张通过第三者虚开的专用发票。为此,按有关规定对该煤站作出了不允许抵扣
并罚款5000的处罚。然而,该单位负责人以“不知发票真假,未申报抵扣,
是受骗者”为由,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文《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购货方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但未申报抵
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
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
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可见,税务机关
对该煤站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aa99063000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