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录入时间:1999-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99】 日前,笔者到一位在外县经商的亲戚家探亲,
真是事有凑巧,亲戚刚好收到由当地国税稽查局邮寄送达的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笔者当即细问了详情,当得知亲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前,根本未收到任
何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也就是说该稽查局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因此,笔者便
对亲戚说:“这份处罚决定书你有权拒绝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
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未履行这一法定
程序,那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
处罚无效。该稽查局正是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了这份处罚决定书无效,对无效
的处罚决定书当然任何人都有权拒绝。 (a9907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