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书合同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99】 近日,辽宁省建昌县地税局对县内一国有书
店进行了纳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1998年度与图书出版社签订了53
9.1万元购书单据合同,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于是这个局按照税
收有关规定,处以补缴印花税1617.36元和课征滞纳金388.16元的
决定。对此,纳税人感到不理解。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
合同效力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文规定;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
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
方按规定纳税。据此,纳税人由不理解变为理解,及时将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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