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的税款不一定要入库
录入时间:1999-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99】 山东省平邑县国税局最近对某商业企业(一
般纳税人)1999年1月~3月的应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
账外经营瞒报收入偷税6.8万元,税务机关给予核减留抵税额6.8万元(3
月底该企业留抵税额为12万元),罚款1万元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
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
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
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对偷税行为
的罚款,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因此,查出的税款不一定要入库,但对偷税行
为必须处罚。 (a9907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