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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2/99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忧惠政策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企[1995]57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 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昌平、丰台科技园区)内的 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5号《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 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由市科委或市科委授权 的管理部门认定,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税收照顾:   1.从1998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 门按照实际上缴额,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2.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 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3.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的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以 比照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的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以及为此 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费用,允许税 前直接扣除。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 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 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 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四)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减免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文件规定: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培训收入减去该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五)有关从事技术服务等第三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新开办的技术服务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 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 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抵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 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 业技术工作,可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范围。   北京市规定:新办的监理行业和资产计估事务所,按技术服务业掌握,可免 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3.对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从事第三产业企业税收政策: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 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 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 应、值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 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 业(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 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 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 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新开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兔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 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六)企业遇严重自然灾害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 业所得税一年。   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 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上述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 的行为。 二、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 对科研单位或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 征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予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市税五[1994]292号文规定: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 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后,按工资收入, 但不与支付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1997]50号文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分配给职工个人的红利,凡低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 年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5]市税二字第388号转发财政部[85]财税字 第069号文规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凡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税目税 率表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除占用农田进行水产养殖、水果生产外的其他 农林水利类项目,一般适用零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新型建材、新型屋面材料、新型耐火原料矿石 等项目适用零税率。(需建材局证明) 3.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生产新型抗癌药、生物化学药蓄禽用疫苗、中 药材、中药饮片等产品的项目,其生产性投资适用零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国家定点大规模集成电路、大中型计算机及外 部设备、大型通讯导航专用设备、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项目、其生产性投资适 用零税率。(需出示国家有关部门的定点证明) 5.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国家定点重型汽车、行业规划内的定点汽车零 部件项目、其生产性投资适用零税率。(需出示有关部门的定点和行业规划文件) (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 1.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国 家《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其科研、生产性用房及供水、电、热、 通风、电讯等投资适用零税率。(需出示国家科委证明) 2.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经国家科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的项目,其生产性投资适用零税率。(需出示科委出具的高技术产品证书等证明 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因承担经国家计委、市计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性实 验项目而投资建设的实验装置、试验车间、试验场地等项目投资适用零税率。 (需出示有关部门文件) (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 个税目注释》 1.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节能住宅项目,经节能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确为 节能的可适用零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经各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通过科学管理、 技术进步等途径能有效利用能源、节约水、电、煤、汽、油等建设项目适用零税 率。(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3.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 废渣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等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工程适用零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 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项目适用零税率。 (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 1.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集中供热、 道路等城市建设项目适用零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用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居住提供游憩的公 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设施适用零税率。 (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 1.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的医务所、防疫站等卫生、检疫、防疫设施和妇 幼保健设施、计划生育设施项目适用零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职业技术学 校等项目适用零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均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率核定,纳税登记和 申报手续,项目适用税目税率必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最终确定。 最近,国家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w990705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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