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必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录入时间:1999-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2/99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这一规定内涵较深广,应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笔
者谈点看法。
理解上述规定,应先明确什么是滞纳税款?所谓滞纳税款,是指在缴纳欠缴
税款时,所缴纳的欠缴税款,由欠缴转化为缴纳已不再属于欠缴税款的范畴,所
以把缴纳欠缴税款称谓滞纳税款。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就是按日加收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加
收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不是对缴纳欠缴税款加收,是指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
金,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加收依据按照缴纳欠缴税款计算加收。这一
规定,一是规定滞纳金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二是规定加收依据是缴
纳的欠缴税款,这就决定了滞纳金必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所谓“加收”滞纳金,是指按照加收依据计算“加收”。不缴纳欠缴税款,
先行加收滞纳金,没有加收依据,无法计算不能加收,也不能称谓是“加收”滞
纳金。按所欠税款加收,也不能称谓加收的是“滞纳金”。
滞纳金不与税款同时缴纳,无法审核加收的错对,没有制约可以随意加收,
弊端很多。无论是先行加收滞纳金,还是先缴纳欠缴税款,都是违反《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起不到加收滞纳金作用。 (d990708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