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滞纳金必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录入时间:1999-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2/99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这一规定内涵较深广,应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笔 者谈点看法。   理解上述规定,应先明确什么是滞纳税款?所谓滞纳税款,是指在缴纳欠缴 税款时,所缴纳的欠缴税款,由欠缴转化为缴纳已不再属于欠缴税款的范畴,所 以把缴纳欠缴税款称谓滞纳税款。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就是按日加收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加 收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不是对缴纳欠缴税款加收,是指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 金,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加收依据按照缴纳欠缴税款计算加收。这一 规定,一是规定滞纳金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二是规定加收依据是缴 纳的欠缴税款,这就决定了滞纳金必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所谓“加收”滞纳金,是指按照加收依据计算“加收”。不缴纳欠缴税款, 先行加收滞纳金,没有加收依据,无法计算不能加收,也不能称谓是“加收”滞 纳金。按所欠税款加收,也不能称谓加收的是“滞纳金”。   滞纳金不与税款同时缴纳,无法审核加收的错对,没有制约可以随意加收, 弊端很多。无论是先行加收滞纳金,还是先缴纳欠缴税款,都是违反《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起不到加收滞纳金作用。       (d990708003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