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偷税行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9-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99信息】 最近,浙江省衢县国税稽查局对某废旧
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查实该公司在1998年度内存在偷逃增值税8
014.28元的事实。于是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如数补缴所
偷的增值税税款8014.28元,并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二成的罚款;二、取
消其1998年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数补缴已返还
的增值税税款18407.52元。该公司同意接受税务机关对其偷税行为的处
理决定,但对补缴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表示拒绝接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第二款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
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反返政策的资格。对照这一规定,既然该公司1
998年度内被查出有偷税事实,那么就应该取消该公司1998年度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资格,对已经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应如数追缴入库。因此,稽查
局对该公司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a990708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