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差旅表不能代替发票

录入时间:1999-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99信息】 最近,江西省信丰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 企事业单位进行发票清查时,发现有些企事业单位人员外出经营活动购买货物, 没有直接向销货单位索要发票,而是将购买的货物金额直接填写入差旅表的有关 栏目,然后由领导签名册字冲销报账,又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 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据此,税务机 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给予了教育和相应的罚款处理。                           (a990709002031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