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表不能代替发票
录入时间:1999-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99信息】 最近,江西省信丰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
企事业单位进行发票清查时,发现有些企事业单位人员外出经营活动购买货物,
没有直接向销货单位索要发票,而是将购买的货物金额直接填写入差旅表的有关
栏目,然后由领导签名册字冲销报账,又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
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据此,税务机
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给予了教育和相应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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