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途改变要缴固投税
录入时间:1999-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99信息】 近日,某县地税局检查人员进行固定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中学将新建成的学生宿舍(适用零税率)改
为宾馆对外经营,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申报等
手续。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补税和罚款处理。对此,该单位有异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96)19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所有零税率项目,
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
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
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经过税务人员的解释,该单位按规定补缴
了税款和罚款。 (a990708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