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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途改变要缴固投税

录入时间:1999-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99信息】 近日,某县地税局检查人员进行固定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中学将新建成的学生宿舍(适用零税率)改 为宾馆对外经营,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申报等 手续。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补税和罚款处理。对此,该单位有异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96)19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所有零税率项目, 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 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 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经过税务人员的解释,该单位按规定补缴 了税款和罚款。                  (a990708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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