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笔出口业务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位于经济特区的一家外资
企业,专门生产模具及塑胶射出成型,即可为客户制作模具,也可为客户做塑胶
射出成型。做射出成型时,都要客户提供模具。因此,有些客户在发出射出成型
产品的订单时会同时要求我们制作所需要的模具,该模具额户另行下订单,另外
计价付款,模具所有权属于客户。在这种情况之下,照理应按两种不同的业务即
模具与射出成型分另记入销货收入。但是,当该客户是国外客户时就存在有如下
的问题:
该模具制作完成之后直接移转到射出成型部门生产射出成型产品,模具没有
实际上的报关出口,最终出口的产品为塑胶射出成型品,但是当射出成型无后续
订单或订单全部完成之后客户会将模具要回去。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模具业务而
言,若记为出口销货收入,则无报关出口凭证;若记为内销收入,一方面是无法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则是原先的出口免税价变成含17%增值税的价
格,我公司的实际获利减少,甚至变成模具业务亏本。
特向贵刊请教,该如何处理上述模具业务。
答:你公司是一家从事模具生产和利用模具加工塑胶制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如你公司生产的模具和塑胶制品属不同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分开核算。关于
你提到模具的税务处理和票据开具问题,从你函中所述情况分析,模具的所有权
属客户一方,而且,客户另行计价付款,完成以模具加工的塑胶制品的订单后,
将模具再交给客户。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已收货款的模具,金额不大、数量不
多且在一个营业周期内交给客户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上可按预收货款处理。在
此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因此,
你公司应在模具交回客户时,作内销和出口的销售入帐,在税务上作当期内销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免税申报。在票据处理上,若是内销,按《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将生产的模具交送客户时,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若是出口,在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开具出口专用发票(你可到当地主
管国税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向当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购买)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销售免税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发票和出口货物报
关单作为入帐的凭证。 (i990606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