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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的经营期界定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自建 厂房和宿舍。在所得税“两免三减”的申请过程中,因“经营期”而出现了问题:   我公司的注册日期为93年,经过三年的筹建、试生产,于96年正式投产, 2003年公司终止。在地税局审批两免三减时,认为我们的年限有够,(从9 6年算起)不予批准,并要求延长期限。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到2 011年,并把决议书及原章程一并送交外资办,可外资办不予延长,因为规定 在终止前6个月才可申请延长。我们陈述了理由及地税局的情况,他们认为这是 地税局对“经营期”理解的问题,认为有资格申请两免三减。于是我们就糊涂了。 对这个名词,该怎么处理?如果没有两免三减的优惠,这不是外商来投资的动力 之一。那么我们应办哪些手续和程序?有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在没有延长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 同时,税法实施细则第74条又对“经营期”作了界定:“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 止的期间”。从来文看,你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故税务机关不予批准 是正确的。至于办理延长经营期限的程序和手续问题,请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 询。                         (i990606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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