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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分回利润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当前,有不少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 利润后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把分回利润直接记入 税后净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 字[1994]009号)中第二条关于联营征税问题规定: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 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 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方应补缴所得税额=来源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 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会计处理时,对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收益,都必须将投资取得的收益额换算成含税的所得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联营企业分回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作为企业已缴所得税 扣除。分回股息、红利收入也应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如某企业从深圳特区分回投资收益10万元,联营企业已按15%的税率缴 纳了所得税。企业应按下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无   所得税17647.06元(117647.06×15%    贷:投资收益117647.06元(100000÷[1-15%。]   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为21176.47元   [117647.06×(33%-15%)]。   借:所得税21176.47元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21176.47元  (d990704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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