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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的发票不能擅自销毁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99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县国税局个体所在对滦 县小百货批发部1997年发票进行检查时,该批发部老板称,税务机关以前已 经检查过的发票,他认为已没有保存价值,就烧毁了。税务干部对该批发部给予 罚款1000元的处理。该老板接到罚款发票时,对自己因不懂法而违法后悔不 已。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税务机 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因此,税务机关检查过的 发票也要按规定期限保存。              (a99070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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