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99信息】 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欠缴税款,从
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预期仍未缴
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
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款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欠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
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五倍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
追缴,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刑法》第二
百零三条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处以欠
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纳税款或提
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
境。 (e990630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