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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印章要齐全

录入时间:1999-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99信息】 近日,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水泥厂增 值税检查中发现,该水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份,扣税金额为31768.17元,发票上未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稽查人 员指出这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并调整了应纳税额,对此会计人员表示 不能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因此, 税务稽查人员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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