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结转新账中偷税
录入时间:1999-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99信息】 重庆市荣昌县某煤矿,从事采挖煤炭经
营,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包,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
收。
荣昌县国税局经检查发现,这个煤矿在1996年1月初建立“产成品——
原煤”新账时,未将上年(1995年)年底“产成品——原煤”1242.0
99吨进行结转。经调查核实1995年年底“产成品——原煤”1242.0
99吨是虚账。此原煤实际上在1995年度已销售,只是当年未作产品销售收
入,销售的1242.099吨原煤无法在产成品账户上下账,偷逃销售收入4
4229.83元,偷增值税税款2653.79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经案件审理委
员会审理决定,对该企业除追补所偷税款2653.79元外,对其偷税行为一
并处以所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2653.79元,补税罚款合计5307.58
元。
目前,由于乡镇煤炭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了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包,财务人员也
是由承包人自行招收的,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甚至是财务人员与承包
人相互勾结,做“两套账”。因此,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不能停
留在过去那种——就账查账的老方法上,而应该多从账户的数字以及账户之间的
逻辑关系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甚至可以到实地经营场所去看一看,查一查,
有时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a990701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