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资产增值应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1999-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99信息】 最近,税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检查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对其在1998年度固定资产评估后新增价值,既未按
规定计提折旧,也未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对固
定资产评估新增加价值不提折旧,可以免缴房产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
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
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
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该国有企业
的评估增值是在1998年度,因此,不论是否计提折旧,都应按规定缴纳房产
税和印花税。 (a99070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