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超期使用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99信息】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国税局台城分局接
到某市国税局城区分局的一份协查函,要求核查某市工业用布厂开具给东台市美
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两份1994年版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一份是1998年
3月,另一份是1998年7月。销售金额83283.29元,税额1415
8.16元。经核查,美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将两份专用发票抵
扣联进行了申报抵扣。
依据国税函[1997]440号文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
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
用发票最迟只能在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抵扣税款。因此,国税局台城分局
决定对美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补征税款1415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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