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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1999-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99信息】 问:某生产机床的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1998年10月,销售机床10台,价税合计120978元,当 月取得货票一张,其中运费3560元,装卸费690元,保险费等其他杂费4 98元,该企业当月其他进项税额8900元,问该企业10月应纳增值税额是 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 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 费等其他杂费”,因此,该企业10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20978÷(1+ 17%)×17%-(3560×7%+8900)=8428.8元。                           (a990624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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