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99信息】 [1994]财税字012号文件通知
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94年5月1日起,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
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这就是说,在进项税抵扣上,收购
废旧物资所采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管理和印刷、使用上几乎与有价证券一样严格,但是,
不少纳税人仍在这方面铤而走险。相比之下,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
不论在印刷、管理还是在使用上,其漏洞要比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大得
多也容易的多。
因此,在对这类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进行检查时,应当注意,
纳税人在使用收购凭证当中,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收购凭证各项目栏填
写不全,二是没有资格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也使用此类凭证,如××厂,××公
司,××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大都与该单位有业务往来。三是收购凭证上销货
方栏填写模糊。四是一些收购单位虚增收购金额或购销双方发生业务时不及时向
销货方付清货款,以达到扩大进项抵扣税额的目的。当然,也还有其它方面的问
题,只要我们稽查人员认真工作,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手段再高的偷税者,最
终也将被我们所查处。 (d990617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