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22/99信息】 问:我厂是生产化工产品的私营企业,
不久前,与我厂关系不错的外省一企业通知我厂代为购买一批当地紧缺的化工原
料,我厂为其垫款购买后连同发票送到该厂,因是朋友关系,我厂既没收手续费
又没有挣钱,而且发票是销售单位直接开给朋友厂的,可是国税机关在对我厂进
行纳税检查后却让我厂对此笔业务补缴税款,请问否应该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
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
取的手续费。
你厂为朋友企业代购货物垫付了资金,没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当地国
税机关对你厂作出的补税决定是正确的。 (a990621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