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6-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2/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在非生
产期间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利息收入2万元,我单位向当地地税
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近日,当地国税局要求我企业就利息收入补缴营业税。请问
税务部门对企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何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
97]5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
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
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在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
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
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
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现由地税局所
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属征收机
构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部分,由地税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
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税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
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
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
当地国税局对取得贷款利息的单位征收3%税率营业税是有文件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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