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答合规定的发票应受处罚吗?
录入时间:1999-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99信息】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
报纳税时遇到两个问题,一是某市国税局将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的申报期由税法规定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改为“自期满之日起
二十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做看起来对企业有利,但是总觉得不踏实;二是该某
市国税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造成偷税的,对每份发票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请问该某市国税局的上述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某市国税局将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纳
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延长至自期满之日起二十日申报纳税,这显然是与《增值税暂
行条例》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
扣进项税额属一项违法行为,它同时造成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构成偷税两
种结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种情况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
政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
办法构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由此可见,税务部门自行作出的
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偷税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
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也是与《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a990618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