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帮助”他人偷税
录入时间:1999-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99信息】 最近,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在发票日常
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为一个体业户销售货物,借用他人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导致该个体业户未缴纳销售环节的增值税5694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
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
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的做法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据此,税
务机关除追补个体业户的税款外,对该发票的当事三方均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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