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不要“帮助”他人偷税

录入时间:1999-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99信息】 最近,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在发票日常 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为一个体业户销售货物,借用他人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导致该个体业户未缴纳销售环节的增值税5694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 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 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的做法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据此,税 务机关除追补个体业户的税款外,对该发票的当事三方均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a990617002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