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的融资租赁行为,对企业进行融资租赁应该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1999-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99信息】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
解释,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的范畴,它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以及所有权转移特点
的设备租赁业务。具体地说,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等,先行
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
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形
式上看,融资租赁是出租实物而不是贷款,但就其实质而言,是以出租实物为手
段,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信用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
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656号)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的“融
资租赁”,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对第一种情况,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中的“金融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8%;对第二种情况,出租人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
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税率为5
%。 (h9906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