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过程中要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我想了解一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中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确定:①单位、个人或集体组织将投资新建的房产出售
给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其纳税义务人怎样认定?②单位或个人双主若有合同或协议
在先、甲方在自己的地皮上承建房产建成后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的纳税义务人怎样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因此,以上双
方单位是否都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有一个问题,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将公有旧房、新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征收营业税?特向您请教、盼复!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
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
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转
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
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和《营业税税目
表》第九个税目“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af990504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