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在征收过
程中遇到企业非正常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但企业的正常损失怎么办?哪些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
税抵扣怎样处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批准的存货盘亏及损
失,进项税额又怎样处理?请予答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更明确的解释:“是指生
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是否属“非正常损失”应以此标准原则衡量。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
损失的方式可能千奇百怪,各行业、部门及各时期对不同货物损失限额的规定标
准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凡属“自然灾害损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
质等损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非正常损失对待处理。
2.对凡属“其它非正常损失”,即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外的损
失,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如电力企业超过行业、部门规定标准外线路损耗(铁铜
损)、易啐物品运输途中的超标准损耗、工业企业超标准出产的残次品等。
但是,对于因市场因素影响货物价格变动(数量未变化)造成的损失,不管
金额大小,一律不能视作非正常损失。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批准的盘亏及损失,也应区别不
同情况处理:凡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损失,因与增值税进
项税额无关,故仅作财务处理;对流动资产(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家具用具等)损失,若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则在作财务处理的同时,应进行税务
处理,作“进项税额转出”。 (af990504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