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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美容院应如何办理纳税事宜?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日前,我们在县城开办了一家美容 院,在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同时,还兼营洗发、护肤等一些日用化妆品的零售 业务。请问,我应如何办理纳税事宜。   答:美容、美发业属于营业税范畴,而洗发、护肤等化妆品的销售则瞩于增 值税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 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开办 的美容院,应分别到国税和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经营项目分别计算缴 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因帐目不全而不能准确核算销售业务收入和美容、美发 业务收入,应将全部收入依4%征收率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aa99052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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