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应拒收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在税务人员执行公务中,经常遇到一些
单位和个人因偷税或违反税务法规,当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他们
往往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这是错误的。原因有三:
一是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行《征
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
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
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二是当事人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处罚决定书
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税务机关根据
《征管法》强制执行。
三是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
讼权利。《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和罚款。 (aa99052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