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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者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 月;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 效期限不超过1个,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销售货物的,填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需要异地销售货物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所持《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上转注,否则,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单》。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d99061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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