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当前,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力度的不
断加大,纳税人知法懂法的逐渐增多,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纳税发生争议
时,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复议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
益。但也有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时,往往不能正确行
使税务行政复议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下,就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是逾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三是虽然按
期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但逾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四是虽然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书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要求,向申请复议人发出了
《限期补正通知书》,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五是纳税人偷税被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六是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
(不是行政处罚)时既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由于采取上述错误做法,未被税务机关和法院受理,丧失了税务
行政复议权,给纳税人的利益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aa9905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