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
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第三条规定:“根
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批准延期申报不等于就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
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
关核定数额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应当加收滞纳金。
(ab990503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