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应如何调帐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
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
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当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当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
代记有关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成立于1995年12月,筹建期1年,1996
年12月1日开始生产。1998年3月29日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厂上年度纳税
情况检查时,了现如下问题:(1)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漏转成本50000元;
(2)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150000元,1997年的全部转销(《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
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
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
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
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期末,应将“所得
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1.多摊销开办费(120000元)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资产--开办费 1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漏转成本(50000元)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3.月终,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如下:
该厂截止3月末实现净利润120000元,调整上年度损益增加利润70
000元,合计净利润190000元,1-2月份已缴所得税33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190000×33%=62700(元)
(2)当月应纳所得税(62700-33000=29700)的会计分
录:
借:所得税 29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
4.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70000元)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贷:本年利润 70000
5.期末,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29700元)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9700
贷:所得税 29700
6.4月初交纳3月份所得税时(29700元)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
贷:银行存款 29700
7.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损益表”(或
“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闪调整”项目,
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
在该项目中以“-”填列)。 (aa99050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