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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应如何调帐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 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 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当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当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 代记有关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成立于1995年12月,筹建期1年,1996 年12月1日开始生产。1998年3月29日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厂上年度纳税 情况检查时,了现如下问题:(1)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漏转成本50000元; (2)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150000元,1997年的全部转销(《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 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 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 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 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期末,应将“所得 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1.多摊销开办费(120000元)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资产--开办费 1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漏转成本(50000元)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3.月终,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如下:   该厂截止3月末实现净利润120000元,调整上年度损益增加利润70 000元,合计净利润190000元,1-2月份已缴所得税33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190000×33%=62700(元)   (2)当月应纳所得税(62700-33000=29700)的会计分 录:   借:所得税 29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   4.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70000元)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贷:本年利润 70000   5.期末,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29700元)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9700    贷:所得税 29700   6.4月初交纳3月份所得税时(29700元)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    贷:银行存款 29700   7.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损益表”(或 “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闪调整”项目, 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 在该项目中以“-”填列)。              (aa9905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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