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最近,江西省永丰县地税局对某个体私
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会计账簿已损毁不全,检查人员对
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
算。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
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
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
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虽然是个
体私营企业,也要按此规定执行。 (a9906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