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享有申请听证权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
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的规定制定的《税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公民
作出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听证对当事人有以下几个方面
利益优势:
听证可能减轻或免予处罚。听证是依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当事人
可自己参加,亦可委托他人代理。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有
质证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对当事人
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这样当事人可受到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达到标准的不组织听证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辩的,税务行政
机关不组织听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无效,对当事人无约
束力,当事人可不予理睬。
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税务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这样公民不
需花一分钱,便可享受到听证的权利,并与税务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平等地出现
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
听证不加重处罚。税务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当事人
要求听证,即使不能胜诉,也不会加重经济负担。
听证对于税务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来说,就像一面多棱镜,能使征纳双方透过
镜子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准则,从而折射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
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使大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增长法律知识,推进依
法治税。
以上几点事实说明听证对当事人具有多方面利益优势,而不存不利因素。因
此公民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凡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应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听证要求。 (e990609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