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积极主动办理纳税事宜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最近,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
一些单独核算的商业承包或租赁门市自称与发包(或招租)企业订有承包或租赁
协议,而且协议明确规定,承包(或租赁)人每月只需上缴一定的利税,具体纳
税事宜由发包(或招租〕企业负责。因此,他们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积极履
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查出后,责令其限期补办了税务登记,并做了补税、罚款
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
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无论承租人或承包人与招租人或发
包人签订有关纳税事宜的何种协议(且不说协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或
承包人的独立纳税主体地位是不能改变的。作为纳税人,都必须及时办理税务登
记。 (aa9905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