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前不久,我们在对饮食娱乐业进行发票
使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单位将自己的发票转借给另一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使
用,税务人员查出后,按《发票管理办法》对出借发票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罚,
并没收了因出借发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对转借发票的单位,按《征管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分别对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偷逃税款和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进
行了严肃的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
让、代开发票。”该单位出借发票的行为不仅自己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而
且形成了对方的偷逃税行为,还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aa9905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