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年版专用发票已作废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近日,魏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县某化工
厂进行发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8年6月份接受了外单位开具的一张1
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352元,税额7199.84元,并申
报抵扣。稽查局查出后,视此票为废票,在上面加盖了“不得抵扣”印章让其补
缴了税款、并给予罚款处理。
国税函发[1997]4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元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
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元月1日以前开具的1
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逾期末申报的按
废票处理。该企业于1998年6月份进行申报抵扣,超过了申报有效期限,不
能再申报抵扣。 (aa9906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