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要分离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近日,某国税局在对一些兼营免税货物
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将免税货物部分耗用的电费和运费等,都错误地随
同应税货物耗用部分计提了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部分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像电费、运
费等共同耗用的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必须
按照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的比例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据此,该局对其进行了补税处理,并辅导企业作了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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