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兼营业务要准确划分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某广播电视公司
稽查单位: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庐江县某广播电视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有线电视安装,
兼营家用电器及零部件销售业务,1995年因财务核算健全,应税收入达到规
定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申报应税收入371万元,
税款8.12万元。
1998年元月份,庐江县城区国税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12月纳税申
报表进行案头稽核,与所建立的正常峰值指标作比较时,发现几项指标异常,认
定该公司异常申报,并已超过3个月,需作进一步查实,随后按工作程序将该公
司有关资料移送稽查分局立案查处。庐江县国税稽查分局根据该公司业务量不大
和兼营项目账面不易区分的特点,采取顺查法,逐笔核对其“库存商品”科目贷
方转出数字,审查与之对应科目的结转情况,重点审查出库单和领料单,检查非
应税项目冲减应税项目收入以及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
税务违章事实:一是全年从商品生产厂家取得保修费收入27345.30元,
未计提销项税额4648.70元;二是退安装有线电视工程款冲减应税销售收
入7940.17元,少计销项税额1349.83元;三是用于有线电视安装
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21238.26元,及其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322
1.86元;四是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开具有线电视安装费等非应税项
目业务内容。以上前三项应补缴增值税30458.65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公司的
行为已构成偷税,并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经研究决定处理如下:对其偷税行为
追补增值税30458.65元,处以罚款30458.65元,对其违反发票
管理法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
限期整改。
稽查建议: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商家为争夺市场,取得最大
利润,争相为顾客提供着日益完善和越来越周到的服务。销售商品的兼营安装等
劳务;服务行业也为顾客代购有关材料和零配件,各行各业相互渗透,交叉发展。
从税收角度讲,这些行为叫作“兼营”或“混合销售”。在税收处理上,纳税人
很容易将这两种业务混淆或弄错,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纳税检查和监督,
在对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人员首先要掌握好有关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规定,并能正确区分二者的业务范围;某次,
要对纳税人的应税业务进行认真的确认和界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对兼营业务划分不清或数字不能准确计算的,一
律合并从高征收增值税。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单位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抵扣情况的检查,严防超范围混开发票以及抵扣了不该抵扣税款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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